1 總 則
1.1 為貫徹安全生產方針,保障煉鋼生產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改善勞動條件,促進煉鋼工業的發展,制定本規程。
1.2 本規程適用于煉鋼廠(車間)的設計、設備制造、施工安裝、生產和設備檢修。
1.3 現有企業的所有建構筑物、設備、安全裝置以及治理塵毒的設施,凡不符合本規程要求的,應在技術改造或大、中修時予以解決。
2 安全衛生管理
2.1 新建、改擴建或技術改造工程,其安全防護裝置和治理塵毒的設施,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
2.2 建設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應包括職業安全衛生的內容。初步設計文件應有《職業安全衛生專篇》。安全衛生設計應貫穿于專業設計之中。
2.3 施工應按設計進行。變更安全設施,應經設計單位書面同意;變更較大的,應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工程中的隱蔽部分,應經設計單位、生產單位和施工單位共同檢查合格,方可進行隱蔽。
施工完畢,施工單位應將施工圖及施工中變更通知單交付使用單位。
2.4 建設工程的安全衛生設施,竣工后應按規定由主管部門組織驗收;驗收不合格不得投入生產。
2.5 應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體制,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
廠長應具備安全生產專業知識,具有領導安全生產和處理事故的能力。
廠長對本廠的安全生產負全面責任,各級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負責,其技術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技術工作負責。各級職能部門對其職能范圍的安全生產負責。
2.6 應建立健全安全衛生專職機構和專職安全員,負責管理全廠的安全工作。
2.7 應建立健全安全生產崗位責任制和崗位技術操作規程,嚴格執行值班制和交接班制。
2.8 應認真執行安全大檢查制度,廠每年至少檢查兩次,車間每季至少檢查1次。查出的問題,應提出解決措施,并責成有關部門限期解決。
2.9 應建立安全教育室,對職工進行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教育,普及安全知識和安全法規知識。加強安全技術培訓,職工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所有職工每年應至少進行20小時的安全教育,每3年至少考核1次。
新進廠職工,應首先接受廠、車間、班組三級安全教育,經考核合格后,由熟練職工帶領工作至少4個月,熟悉本工種操作技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獨立工作。
調換工種的人員,上崗前應進行新崗位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準上崗。
外單位來廠學習或參觀人員,應接受必要的安全教育,并應由專人帶領。
2.10 特種作業人員,要害崗位、重要設備和設施的作業人員,應經過專門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資格證或執照方準上崗;其培訓、考核、發證及復審,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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