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壓灑水噴頭和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1.問題的提出
近些年來,公共娛樂場所的火災頻頻發生,造成的后果十分嚴重,人員傷亡尤其觸目驚心。這類場所人員密集,火災危險性大,火情發現遲緩,疏散又較困難,一部分場所還設置在地下和半地下,撲救也很困難,火災一旦發生往往造成極為嚴重的后果。有關部門有鑒于此,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J16-87(以下簡稱《建規》)、《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GB50045-95(以下簡稱《高規》和《人民防空工程設計防火規范》GB50098-95(以下簡稱(人
規》)中分別對相關條文作了局部修訂,局部修訂條文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于2001年4月批準并發出"工程建設標準局部修訂公告"(公告號分別為第27號、第28號和第30號)局部修訂條款均為強制性條文,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在滅火設施方面規定如下:
1)這類場所簡稱為"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包括:歌舞廳、錄像廳、夜總會、放映廳、
卡拉OK廳(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廳)、游藝廳(含電子游藝廳)、桑浴室(除洗浴部分外)、網吧等。
2)《建規》規定;設置在地下、半地下;設置在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建筑面積超過300m2;設置在建筑的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建規》第8.7.1B條)。
3)《高規》規定:高層民用建筑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高規》7.6.4條。
4)《人規》規定:人防工程和人防部位的歌舞娛樂放映旅游藝場所應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人規》7.3.2條)。
三本防火規范都適用于新建、擴建和改建的建筑,毫無疑問,新建、擴建和改建中的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均應不折不扣地執行防火規范有關條款。問題在于已建建筑中的這類場所該怎么辦?
已建的這類場所,從場所的性質(屬于歌舞娛樂放映游藝場所);位置(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層及四層以上;或高層建筑;或人防工程、人防部位);規模(多層建筑的首層、二層和三層,但建筑面積超過300m2)。
按防火規范條款的精神,應該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因為火災危險性和火災造成的嚴重后果是相似的。但防火規范的適用范圍又不包括已建建筑,而且由于這類已建建筑往往又不具備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充足條件,如消防水泵房位置、消防水箱的設置、環網供水條件和管網供水工和壓力和流量的保證……等。有識之士有鑒于此,進行了大量的工作,提出了可行的、實施性解決方案是設置采用低壓灑水噴頭的簡易自動噴水滅火裝置。
2.低壓灑水噴頭
現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灑水噴頭有兩類,一類為標準噴頭,一類為特種噴頭,包括快速響
應噴頭、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和擴展覆蓋邊墻型噴頭。標準噴頭和特種噴頭中的快速響應
噴頭,擴展覆蓋邊墻型噴頭的工作壓力均為0.10MPa,最不利處的噴頭在水箱供水時工作壓
力可容許降至0.05MPa,但不能再低;而快速響應早期抑制噴頭的工作壓力分別為0.34MPa、
0.50MPa和0.68MPa,遠遠大于0.10MPa的工作壓力要求。
這樣的壓力要求對滿足設計噴水強度是十分必要的,而設計噴水強度對于不同火災危險等級的建筑物,為了滅火、控火的目的,又是必須達到的設計參數。但這樣的工作壓力要求,對于已建的需設置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的場所的建筑,又是難以達到的,即使要達到,也往往需要加壓,給已建的建筑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增加了難度,因此為已建的歌舞娛樂游藝場民增設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關鍵在于要研制開發工作壓力要求低于標準噴頭的低壓灑水噴頭。低壓灑水噴頭公稱通徑DN20mm,玻璃球直徑3mm及3mm以下,K系數115,反應時間指數<50(ms)0.5,公稱動作溫度68℃、57℃。其主要技術參數確定過程如下:
1.通過不同公稱通徑的試驗,在相同的噴頭工作壓力和噴頭時間條件下,達到滅火試驗效果,布水半徑DN20>DN15>DN10,見表1所示(本垛重量和重量損失值等數據從略